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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为镜 | “90”后经理的添“赌”人生

廉洁四川 2023-03-15


开栏语

以人为镜,可以明得失;以案为镜,可以正风纪。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是一体推进“三不腐”的重要举措,是推动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的有力抓手。为用好用活身边案例,做深做实纪法教育,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、明底线、知敬畏、存戒惧,“廉洁四川”网站、微信公众号自2023年2月14日起推出《以案为镜》栏目。

该栏目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、蚕食群众切身利益的“蝇贪蚁腐”,通过多角度剖析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,既做到警钟长鸣,又开展释纪释法,持续发挥用身边案教育、警示身边人的作用,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。

敬请关注!


【案卷】

高杰,男,1990年9月生,先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人保财险”)都江堰营销服务部、人保财险汶川支公司水磨镇营销服务部、人保财险黑水营销服务部工作,曾任人保财险黑水支公司副经理。2022年1月,接受黑水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。2022年4月,高杰因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挪用公款犯罪,被开除党籍、行政开除;同年9月,因犯挪用公款罪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



【案探】

“都是赌博惹的祸,我在赌博的漩涡里越陷越深,希望年轻党员干部以我为戒,不要在赌博中输掉前程!”面对镜头,人保财险黑水支公司原副经理高杰声泪俱下,面容饱经沧桑,“90”后风华正茂的模样已然全无。

人保财险黑水支公司原副经理 高杰


从支公司最年轻的领导干部到身陷囹圄的“阶下囚”,高杰“美好”前程为何来了180度的大转弯?这还要从一个“赌”字说起……

高杰20岁大学毕业后进入人保财险工作,2019年5月,凭借着踏实肯干和出色业绩,29岁就从一名普通职工晋升为地方支公司“管理层”。然而,一次朋友的麻将局邀请,打开了高杰人生的“潘多拉魔盒”。起初,高杰只想借此消磨无聊的时光,打打带有“彩头”的“小麻将”,觉得不过瘾之后,赌资逐步上升到每局100元、200元,直至每局封顶7600元。

输光了自己的积蓄后,高杰便四处借钱赌博。为了能够快速偿还赌债,他开始通过网上贷款和信用卡套现的方式,再入赌场,企图赌赢后捞回本钱。

在一次次输个精光后,高杰的脑海中产生了把保险费拿来临时“借一借”的“歪点子”。

“一开始怕领导发现,也怕上级公司来查账,心里七上八下,但是竟然一连几天都风平浪静,心里就暗自窃喜,犹如抓住了‘救命稻草’。”2019年12月,高杰采取收取保费不入公司账目的方式,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换取赌资,轻轻松松就挪用了6万多元农业保险费。

内心的防线一旦被撕开,欲望就会像决堤的洪水一样一泻千里。赌红了眼的高杰,在输完第一笔挪用的公款后,妄想逆风翻盘,多次向公款伸手,但最终事与愿违。“全部输完了”“输最多的一场是7万多元”。

六神无主的高杰望着天花板,想着如何补齐公款的窟窿,寻思总有“东山再起”的一天。但是,没有本钱怎么翻本呢?思来想去,高杰“改行”网络赌博,继续“挥霍”其管理、经手的各类保险费。

牦牛保险费、藏香猪保险费、学生平安保险费……大大小小的保险费统统进入了高杰的“赌池”。至此,一名曾年轻有为的“90”后经理,抛弃职业操守、无视党纪国法,“因赌而贪”走了上不归之路。截至2021年9月,高杰挪用的各类保险费用已达94.9万余元。

眼看着挪用公款的数额越来越大,高杰内心顿时惶恐不安。多番痛苦的挣扎后,2021年11月,高杰终于鼓足勇气,走进人保财险阿坝州分公司,主动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全部问题。


【案析】

这是一起年轻干部刚走上“仕途”就步入歧途的典型问题,也是一起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。从犯罪手段来看,高杰单纯采用收取各类保险费用不入账的方式挪用公司钱款,未采取平账、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;从事后行为来看,在犯罪事实即将暴露时,高杰并未潜逃,而是主动到单位交代挪用公款情况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有关规定,高杰受到开除党籍、行政开除处分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有关规定,高杰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。


1.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: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、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三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

(一)贪污贿赂的;

……
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六条: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,包括贪污罪,挪用公款罪,受贿罪,单位受贿罪,利用影响力受贿罪,行贿罪,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,对单位行贿罪,介绍贿赂罪,单位行贿罪,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隐瞒境外存款罪,私分国有资产罪,私分罚没财物罪,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,挪用资金罪,对外国公职人员、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,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。

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四条: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是挪用公款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

作者:侯荣 伍敏 陈斌

编辑:丁冠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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